“金华火腿”商标争夺战尘埃落定:终得回归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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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7

据新华社电(记者谢云挺)“今后你们只要按照国家商标局批复的样式规范使用‘金华火腿’4个字,就不必担心再被查处了。”近日,金华火腿行业协会秘书长蒋正路将这一消息告诉前来参加商标法规讲座的150多家金华市火腿生产企业的业主时,全场雀跃。

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

金华火腿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1983年,当时还是计划经济年代,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已获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公司(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归属问题上的纷争由此而生。

为了争夺“金华火腿”这4个字,纠纷不断升级。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的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缴付“金华”牌火腿商标管理费,还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称金华“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并把那些拒绝缴费的金华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各执一词。为了争夺商标归属权,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传统名特产品,前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去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两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而受到工商部门查封。

商标权之争尘埃落定

近日,国家商标局最终下达了《关于“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的批复》,初步审定通过金华火腿的证明商标。根据《批复》,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金华火腿正当使用管理的意见》,符合产品质量规定要求的金华市火腿生产企业,在经过了20年的商标权争执之后,现在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金华火腿”4个字了。

记者了解到,按照《批复》的规范要求,今后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可以统一使用“××(商标)金华火腿”、“金华特产火腿”或“金华××(商标)火腿”字样;文字排列应方向一致,字体、大小、颜色相同;外包装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法律明文规定要求标明的其他事项;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火腿小包装参照整腿外包装正当使用规范执行。

新问题:此火腿非彼火腿

可是,新的问题又随之出现。记者采访一些法律界人士时发现,他们在为金华市生产的火腿初步获得金华火腿证明商标感到高兴的同时,也为该证明商标的未来走向而担忧。

一直关注金华火腿商标纷争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对记者说:“因为初步审定的这一证明商标与先前浙江省食品公司拥有的‘金华火腿’商标,两者是近似商标,两个合法权利将来会发生冲突。在前一注册商标合法存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证明商标很难走完所有的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他说,“金华市金华火腿”和“金华火腿”两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都是火腿,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这一商品时,自然都知道这一商品来源于金华市,大家不会注意到两者有什么区别,也搞不清楚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有什么不同。两者给人的感觉是一样的,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如果所使用的商标不能将不同厂家的商品区别开来,以致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那么也就失去了商标的作用,商标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也就不存在了,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